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35773 证券简称:纵横科技 主办券商:银河证券
烟台东方纵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烟台东方纵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烟台东方纵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股东会的组织和行为,确保股东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烟台东方纵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并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 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数量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的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计算。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公司章程》规定的符合下述标准的重大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3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的。
(十六)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下列对外担保行为之一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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