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0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传神语联网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传神语联网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传神语联网网
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传神语联网网络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
受传神语联网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有关文件和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表决等情况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予以公告。所有议案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内容均已依法披露。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的方式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上午 10:00 在
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何恩培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登记情况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1人,代表股份数111,784,6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8.82%。
以上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即 2025 年 5 月 15 日下午收市时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均具备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对相关议案进行表决。经核查,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17 项议案进行了投
票表决。
(二)根据对投票结果所作的清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17 项议案均获得通过,
其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投票结果:同意股数 111,784,6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2、审议通过《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投票结果:同意股数 111,784,6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审议通过《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投票结果:同意股数 111,784,6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4、审议通过《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投票结果:同意股数 111,784,6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5、审议通过《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投票结果:同意股数 111,784,6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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