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证券代码:835697 证券简称:航天常兴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航天常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2月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航天常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北京航天常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以及《北京航天常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
息以及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的
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全国股转公司网站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管理部门”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规定负责管理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的机构,包括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控股子公司。
第五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与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和其他重大事项,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要求或者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根据公司所属市场层级适用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规定,但可以自愿选择适用更高市场层级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
备查文件报送全国股转系统登记,并在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信息。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在
指定媒体的披露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按照主办券商的要求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十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
实不便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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