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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7 18:19:56 股吧网页版
平安环保: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7


证券代码:835688 证券简称:平安环保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湖南平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6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平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南平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募集资金原则上限定用于公司在定向发行说明书等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独立董事(后续增选独立董事后适用,下同)、主办券商
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义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专户内。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 1 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与用途变更

第六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之前,不得使用当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各项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二)最近 12 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将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三)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用于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九条 公司通过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使用募集资金的,应当遵守《定向发行规则》和本制度的规定,涉及审议程序或信息披露的,由公司按规定履行。第十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定向发行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的,可以在募集资金能够使用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主办券商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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