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证券代码:835679 证券简称:日新科技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武汉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拟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武汉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保护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行为的公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武汉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处理关联交易事项,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在股东大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
第二章 关联方与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视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
2、由上述第 1 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由第(二)款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第(一)款第 2 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士,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第(一)款第 1 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款第 1 项和第 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
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四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关系的判断或者确认,应当根据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者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程度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来进行。
第五条 对于公司已有的或计划中的关联交易事项,任何与关联方有利害关
系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报告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而不论在一般情况下,该关联交易事项是否需要董事会的批准同意。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产生及价格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
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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