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证券代码:835679 证券简称:日新科技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武汉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拟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武汉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武汉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及其股东的合
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和《武汉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最低人数3人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七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大
会。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表决权和监督等权利。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符合下列情形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四)审议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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