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35642 证券简称:华志信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北京华志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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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拟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华志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华志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议事程序,促使监事会有效履行职责,提高监事会的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北京华志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一人,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
第四条 监事会应当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监事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第五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或者违反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政府部门处罚时;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前,职工监事在注意相关保密要求的情况下,就议题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
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八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可以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进行会议记录。
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之外的人员召集召开监事会会议的,应在会议通知中说明监事会主席不能召集的原因及召集人产生的依据。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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