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5-11
证券代码:835618 证券简称:友润电子 主办券商:华英证券
泰州友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1 日召开了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8,000,000 股;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泰州友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泰州友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泰州友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
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
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包括对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的担保。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下属公司指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
第五条 所有对外担保事项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的批准,公司及下属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部单位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
如果公司下属公司经允许对外提供担保,其所作担保比照本制度规定执行。公司下属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采取互保、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一节 担保的对象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虽不符合上款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八条 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一)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外担保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担保事宜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四)公司下属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节 担保的调查
第九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
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
(二)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债权人的名称;
(四)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六)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调查,确认资料
的真实性,报公司财务部审核,送经总经理审定后提交董事会。
第三节 担保的审查与决议权限
第十一条 董事会根据总经理提供的有关资料,认真审查被担保人的财务
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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