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9
证券代码:835609 证券简称:港龙股份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浙江港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
2025 年 12 月 27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港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非上市 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非上市公众 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 本章程。
第二条 浙江港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原有限公司的股东现为公司的发起人。
第三条 公司系由浙江港龙新材料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并在嘉兴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浙江港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海宁市马桥街道红旗大道 35 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2,848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指定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担任 法定代表
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并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富裕员工、奉献社会。
第十五条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PVC 膜、经编布及贴合布、灯箱布、蓬盖布、
产业用布、土工合成织物、纺织品、PVC 地板、PVC 壁纸、PVC 汽车装饰膜、PVC 高分子材料产品的技术开发、制造、加工、批发;装饰板、建筑 材料、建筑装饰材料、轻质建筑材料、新型建筑材料的技术开发、制造、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禁止和限制的除外;涉及前置审批的除外)。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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