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29 17:41:51 股吧网页版
港龙股份:公司章程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29


证券代码:835609 证券简称:港龙股份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浙江港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
2025 年 12 月 27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港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非上市 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非上市公众 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 本章程。

第二条 浙江港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原有限公司的股东现为公司的发起人。

第三条 公司系由浙江港龙新材料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并在嘉兴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浙江港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海宁市马桥街道红旗大道 35 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2,848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指定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担任 法定代表
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并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富裕员工、奉献社会。

第十五条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PVC 膜、经编布及贴合布、灯箱布、蓬盖布、
产业用布、土工合成织物、纺织品、PVC 地板、PVC 壁纸、PVC 汽车装饰膜、PVC 高分子材料产品的技术开发、制造、加工、批发;装饰板、建筑 材料、建筑装饰材料、轻质建筑材料、新型建筑材料的技术开发、制造、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禁止和限制的除外;涉及前置审批的除外)。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