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湖北固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1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该议
案无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湖北固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湖北固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规范运作,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披露规则》”)、《湖北固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
第二章 选 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由自然人担任。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四)具备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可由公司董事兼任。但如某一行为应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士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二)最近三年受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对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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