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证券代码:835595 证券简称:固润科技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湖北固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1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该议
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湖北固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湖北固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会(以下简称“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股东会规范运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湖北固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是对公司、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公司的股东为《公司章程》规定的依法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法人或自
然人。公司股东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并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义务。
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公司外部审计师及股东会召集人邀请的人员有权参加
股东会。
第四条 股东会为本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第七条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
举行。年度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第八条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以下情形出现
之日起 2 个月内按《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 5 人,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全国中下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