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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7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上海一诺银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反馈意见回复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5-11-17

关于上海一诺银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

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贵公司于2015年11月6日对《上海一诺银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做出的《关于上海一诺银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上海一诺银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诺银华”、“公司”)及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主办券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主办券商”)对有关反馈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国金证券同时补充实施了相关核查程序,现对反馈意见的落实和公开转让说明书的修改情况逐条书面回复如下,请贵公司予以审查。其中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等申报文件的修改、补充内容已用楷体加粗的形式予以标明。

除非另行说明,本文件采用的简称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采用的简称相同,货币单位皆为人民币元。

本反馈意见回复财务数据均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与总数和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一、公司特殊问题

1.1公司为客户提供催收信用卡账户欠款;涉嫌信用卡恶意透支个案的调查取证、报案。请公司补充说明并披露:(1)催收信用卡账户欠款的具体方式、方法;

【公司回复】

就信用卡账户欠款催收的具体方式、方法,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二节公司业务”的“二、公司组织架构与主要服务流程”的“(二)公司主要服务流程”中补充披露如下:

“3、公司催收信用卡账户欠款的具体方式、方法

公司依照与银行签署的合作协议,通过内网开通的专属邮箱接收银行的加密文件,加密文件解码后可获取银行委托的信用卡账户欠款信息及联系信息。信息通过专职内勤人员按公司专有系统所设定的字段要求进行导入。

公司为商业银行客户提供信用卡账户欠款催收服务的方式,具体包括以下几种:(1)电话催收

电催业务员在电话催收时需按照委托方提供的信用卡账户联系方式,使用公司固定电话对欠款人进行电话催收,致电内容为核实欠款信息、提醒还款、重述持卡人责任与义务、普及相关法律知识与信用知识。

(2)外访催收

外访业务员需按照委托方提供的持卡人联系地址进行上门核查,了解持卡人当前工作所在地及居住所在地,核实是否有隐瞒联系地址及个人收入之行为,如与持卡人相遇,可重复电话催收流程之内容,并在持卡人同意的情况下,要求其签署还款承诺书。

(3)信函催收

公司工作人员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持卡人联系地址,向欠款人个人发送信函,信函依照《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和各银行要求制作记载事项,主要包括委托方提供的实时欠款信息、还款要求以及逾期还款可能要承担的信用风险和法律后果。

催收行为开展过程中,致电行为全部录音,上门核查全部录音并拍照记录。在与

银行的委托催收协议终止后,公司会将银行的原始信息退还并在本地磁盘删除,同时系统导出协议期内催收作业的更新信息,并按照协议约定保存一定时间以备银行调阅及核查,保存期限过后,公司销毁相关信息。”

(2)对涉嫌信用卡恶意透支个案的调查取证的具体方式、方法。

【公司回复】

就涉嫌信用卡恶意透支个案,公司配合银行报案的具体方式、方法,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二节公司业务”的“二、公司组织架构与主要服务流程”的“(二)公司主要服务流程”中补充披露如下:

“4、公司配合银行报案的具体方式、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同时对“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透支不属于恶意透支。

委托方在提供预期账户信息时,会提前告知批次信息经过几次催收,业内术语为“手次”,“一手”案件为第一次进行催收,“二手”案件为已经过一次催收,以此类推。故而,可通过委托方提供的手次信息判定持卡人经过几次催收。同时,委托方提供逾期账户信息时会精确标明该账户逾期天数。通过以上两个条件,公司可判定预期账户是否满足“信用卡恶意透支”的司法解释。

如判定满足司法解释的,公司会结合逾期账户的具体特征与催收工作的开展情况,与委托方沟通或建议是否报案,有时也存在委托方直接要求公司协助其报案的情形。

获得委托方认可的,公司即对相关案件开展报案资料收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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