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35567 证券简称:泰维能源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泰维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4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泰维能源集团股份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 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 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 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28 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 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
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 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 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出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除本章第四条规定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 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有偿或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三)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使用资金;
(四)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五)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六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 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七条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财务部门应
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八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30%的担保;
(五)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以上;
(七)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八)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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