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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5 17:27:15 股吧网页版
泰维能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35567 证券简称:泰维能源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泰维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4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泰维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规
范运作,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 维护公司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泰维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根据公司所属市场层级适用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规定,但可以自愿选择适 用更高市场层级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 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公司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制定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应当及时向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等;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有关法律、法规及《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 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 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之日起2 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六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转公
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 2 个交易日内,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 2 个交易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
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公司除应当按照强制信息披露要求披露信息外,有义务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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