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35567 证券简称:泰维能源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泰维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4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泰维能源集团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 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泰维能源集团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 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 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四)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五)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五条 利润分配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资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
以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为准。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六条 公司应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公司的长远利益与可持续发展, 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
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如股东发生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分配利润时,先从该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三)在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第七条 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是否进行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及每次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母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可分配利润的比例须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在保证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当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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