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9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康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康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 805 号
致:深圳康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康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29日10点在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0栋B座32层03-04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康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深圳康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深圳康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深圳康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股东会的召开,监督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投票和计票过程。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公司于2025年12月12日召开董事会并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2025年12月12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网站(http://www.neeq.com.cn)上披露了《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会人员、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2025年12月18日,公司董事长毕少辉先生收到股东深圳市康美投资有限公司、中山五岳润泽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加盖公章的三项临时提案《关于撤销张京成先生董事职务并委托符麟军先生担任董事的议案》《关于撤销罗罡先生董事职务并委托陈玮先生担任董事的议案》《关于撤销刘维达先生董事职务并委托赵忠艳先生担任董事的议案》,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2025年12月19日,公司董事会审核后向上述股东回函,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公司章程》《深圳康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认为上述临时提案不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予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29日10:00在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0栋B座32层03-04室召开,由董事长毕少辉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时间为2025年12月28日15:00—2025年12月29日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3,741.19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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