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35541 证券简称:康美生物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深圳康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2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康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康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防止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深圳康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具体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人、关联股东、关联董事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司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协议。关联交易协议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五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随附关联交易的依据,以及是否公允的意见。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人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偿还债务;
(六)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关联交易审批的权限划分如下: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决定,成交金额不足 50 万元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决定;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0.5%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在此标准以下的关联交易,由经理决定;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值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关联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根据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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