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35541 证券简称:康美生物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深圳康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2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康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康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
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康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短期理财产品、委托理财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公司、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3.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4.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5. 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矿业权投资、信托产品投资等风险投资。
其中,证券投资包括公司投资境内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主要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
但以下情形不属于风险投资范畴:
1. 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2. 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行为,但无担保的债券投资仍适用;
3. 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4. 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 3 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5.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进行的投资。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公司的投资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深圳康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法人治理制度的规定;符合政府监管部门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同时必须谨慎注意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
投资行为。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的股权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康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九条 公司经理是公司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主要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
第十条 公司经理负责公司对外投资后续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参与研究、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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