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35541 证券简称:康美生物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深圳康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2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募集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康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康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包括定
向发行、配股等)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
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募集资金用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或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
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
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规范。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公司设立专用账户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并在公司申请公开募集资金时,将该账户的设立情况及相关材料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系统”)备案。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且根据投资项目的信贷
安排,确有必要在多家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多家银行开设专用账户,但必须以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的原则进行安排。设置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司应为此拟定保证高效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控制募集资金安全的措施。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在认购结束后 1 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
资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备案。
第九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开户银行履行协议。开户银行连续三
次未及时向主办券商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主办券商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
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存储账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使用募集资金。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依法作出决议,公司不得变更募集资金的用途,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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