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1-16
北京中宇万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二〇二五年一月
北京中宇万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中宇万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北京中宇万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 14 号院 1 号楼 6 层 615-1 室。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0,485,714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原有限责任公司的一切债权债务由新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承接。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专业、敬业、进取、创新
第十三条 一般项目:商用密码产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销售;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电子产品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建筑材料销售;会议及展览服务;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机械设备租赁;数字视频监控系统制造;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安防设备制造;安防设备销售;互联网设备制造;互联网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通讯设备销售;显示器件销售;智能车载设备制造;智能车载设备销售;工程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施工(除核电站建设经营、民用机场建设)。(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公司发行股票时,公司现有股东无优先认购权。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一律用股东姓名或名称记名。公司向法人发行的股票,应记载法人名称,不得另立户名或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0,485,714 股,均为普通股。
第十九条 各发起人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发起人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宁宇鹏 508 50.80%
2 王伟 252 25.2%
3 陈桂红 80 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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