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证券代码:835538 证券简称:额尔敦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内蒙古额尔敦羊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内蒙古额尔敦羊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额尔敦羊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股东会的组
织和行为,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和依法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和《内蒙古额尔敦羊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参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
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三条 在本规则中,股东会指公司股东会,股东指公司所有股东。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五条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
况下,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上述职权范围内行
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需要召开年度股东会和临时
股东会的情况及召开时间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九条 监事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董事会作出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发
出股东会通知,同时向证券交易场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如需)。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十四条 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 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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