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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0 18:56:00 股吧网页版
思尔特:股东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0


证券代码:835532 证券简称:思尔特 主办券商:金圆统一证券
厦门航天思尔特机器人系统股份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9 月 30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议
案表决结果为: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会审议,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股东会议事规则

1 总则

1.1 为明确公司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公司股东会和股东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公司股东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和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2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2.1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本规则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通知股东并说明原因。

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1)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3)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请求时;

(4)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6)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3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
开。会议时间、召开方式、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以现场形式召开的,召开地点为公司住所地会议室或公司董事会所确定的其它地点。股东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当公司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时,股东会审议公司章程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单独计票事项的,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3 股东会的召集

3.1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3.2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3.3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4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审计委员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或主持。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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