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35526 证券简称:捷林科技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上海捷林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需
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回避表决情况:无。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捷林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运作力度,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提高股东会的议事效率,维护上海捷林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及《上海捷林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性质: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三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由召集人确定。
第七条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此外还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并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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