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35526 证券简称:捷林科技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上海捷林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需
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回避表决情况:无。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捷林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捷林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行为,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保障董事会决策的合法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捷林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常设的经营管理决策机构,是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应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尊重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或建议。
第二章 董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
产生,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审议批准未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标准,且成交金额超过500 万元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事项;
(八)审议批准未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标准的担保事项;
(九)审议批准未达到公司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标准,且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报酬和奖惩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日
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十一条 定期会议提案由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并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董事会秘书负责提案文件的编制。
第十二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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