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1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捷林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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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捷林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捷林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捷林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捷林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捷林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者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见证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见证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4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提请召开。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成立合法,董事会成员身份合法,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具有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公 司 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http://www.neeq.com.cn)上刊登《上海捷林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4-008,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等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方式,于 2024 年
5 月 14 日在上海市嘉定区大治路 28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
吴卫斌先生主持,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议案等与《会议通知》载明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参与表决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0 名,所持股份为 107,855,30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6.38%。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7 名,代表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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