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35525 证券简称:云巢股份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福建云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福建云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福建云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职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股东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福建云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内部治理制度规定的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委托理财等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除此之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应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作出;授权事项、权限、内容应明确具体,并具有可操作性;股东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
使。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 1次,应当在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召开。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五条 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方式或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和表决。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方式的,将设置会场。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并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会采用电子通信方式的,将在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详细参与方式。股东通过电子通信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召集……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