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5-12-29
关于福建哥仑步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目录
引 言......2
一、释义......2
二、律师声明事项......2
正 文......3
一、公司特殊问题......3
关于福建哥仑步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2015〕天衡福非字第047-09号
致:福建哥仑步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接受福建哥仑步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林晖律师、郭睿峥律师和陈韵律师,担任福建哥仑步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2015〕天衡福非字第047-05号《关于福建哥仑步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和〔2015〕天衡福非字第047-08号《关于福建哥仑步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天衡律师现就《关于福建哥仑步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逐项回复,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引言
一、释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另有明确表述或上下文另有定义,下列各项用语具有如下特定的含义:
《法律意见书》 是指 本所出具的〔2015〕天衡福非字第047-05号
《关于福建哥仑步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申
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 是指 本所出具的〔2015〕天衡福非字第047-08号
《关于福建哥仑步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申
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上述释义外,《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引言中的释义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律师声明事项
《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引言中的“律师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应与《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各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正文
一、公司特殊问题
1、公司子公司上海哥仑步在报告期内曾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请主办券商和律师补充说明其是否属于重大违……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