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5-12-29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福建哥仑步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
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目录
引 言......2
一、释义......2
二、律师声明事项......2
正 文......4
一、公司特殊问题......4
关于福建哥仑步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015〕天衡福非字第047-10号
致:福建哥仑步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接受福建哥仑步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林晖律师、郭睿峥律师和陈韵律师,担任福建哥仑步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2015〕天衡福非字第047-05号《关于福建哥仑步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2015〕天衡福非字第047-08号《关于福建哥仑步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和〔2015〕天衡福非字第047-09号《关于福建哥仑步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天衡律师现就《关于福建哥仑步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三次反馈意见》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逐项回复,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引言
一、释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另有明确表述或上下文另有定义,下列各项用语具有如下特定的含义:
《法律意见书》 是指 本所出具的〔2015〕天衡福非字第047-05号
《关于福建哥仑步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申
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 是指 本所出具的〔2015〕天衡福非字第047-08号
《关于福建哥仑步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申
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是指 本所出具的〔2015〕天衡福非字第047-09号
《关于福建哥仑步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申
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徐汇区消防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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