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8-19
证券代码:835494 证券简称:ST哥仑步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福建哥仑步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及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6年4月26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龙漕路128号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汇支行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候青松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费顺华,上海市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4. 其他信息:无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1)上海哥仑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上
海市徐汇区商会(3)魏庆华(4)张蔚(5)福建哥仑步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1)魏庆华 (5)魏庆华(现为潘宇
涵)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马丽
4. 其他信息:无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无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无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4. 其他信息:无
(四)基本案情
被告因流动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为300万,于2016年1月签订了编号为220140543128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第二被告作为质押担保人在合同上盖章确认,同时,原告与第三、第四及第五被告签定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到期后,第一被告没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归还全部贷款本息,第二至第五被告也未能履行担保责任。原告认为,被告行为已经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基于上述事由,故述至法院。
(五)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归还到期贷款本金人民币296,2400万元(暂计至2016年4月22日)并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利息,复利,罚息;
2、依法判令第一被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人民币27000元;
3、依法判令第二被告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4、依法判令第三、第四、第五被告对第一被告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六)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无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三、判决、裁定或裁决情况
原告已于2016年7月28日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部分保全措施,并得到法院准许,解除对被告上海哥仑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00,000或其等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四、 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由于公司的办公场所已从马尾办公室搬迁至福州市福新东路478号盛丰大厦。同时,上海的业务已经逐步向福州转移,可能会存在部分诉讼无法送达而没有及时披露,只要公司收到诉讼将会第一时间披露。
五、 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鉴于原告已经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已经予以准许,并且公司已经和原告协商分期支付所欠货款,所以短期内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影响。公司经营有可能面临借款支付压力,造成生产经营停滞。公司将努力改善经营情况,积极拓展销售渠道,为后续的经营生产提供保障。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鉴于原告已经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已经予以准许,并且公司已经和原告协商分期支付所欠借款,所以短期内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影响。但是长期可能造成公司资金流动性不足。公司也在积极寻求新的融资资金,以消除财务方面的消极影响。
六、 备查文件目录
(一)起诉状
(二)(2016)沪0104民初字第13720号
福建哥仑步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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