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7-18
证券代码:835494 证券简称:ST哥仑步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福建哥仑步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董事魏庆华因无法取得联系,未出席董事会,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6年6月20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福州市仓山区闽江大道256号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孙雄鹏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
4. 其他信息:无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1)福建哥仑步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
福州乾人服装有限公司(3)福建君德投资有限公司(4)张蔚(5)魏庆华(6)上海哥仑步户外用品有限公司(7)上海哥仑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1)魏庆华(现为潘宇涵)(2)魏庆华(3)魏庆华(6)魏庆华(7)魏庆华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待定
4. 其他信息:无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无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无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4. 其他信息:无
(四)基本案情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一福建哥仑步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产生纠纷,因被告一出现贷款逾期无法归还,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其中被告二名下房产位于马尾区马尾镇下德工业小区乾人服装大厦1#楼整座及相应土地及被告五名下位于鼓楼区水部街道五一中路32号元洪花园玫瑰阁6E单元以壹仟肆佰柒拾陆万陆仟元做抵押。被告二、三、四、五、六、七作为被告一的保证人,均应为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基于上述事由,原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述至法院。
(五)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编号为:“流YH2015134”、“流YH2015140”、“流YH2015161”、“流YH2015162”、“流YH2015163”、“流YH2015168”、“流YH2015199”、“流YH2016025”、“流YH2016043”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2、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款项共计50,685,745.35元。
3、判令若被告一未如期还款,原告有权以被告二名下位于马尾区马尾镇下德工业小区乾人服装大厦1#楼整座及相应土地及被告五名下位于鼓楼区水部街道五一中路32号元洪花园玫瑰阁6E单价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本金额度壹仟肆佰柒拾陆万陆仟元整及其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含本金、利息、罚息、福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优先受偿;
4、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六、七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所有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及相应的代垫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费、公告费等)。
(六)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无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三、判决、裁定或裁决情况
本公司于2016年7月15日收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材料,该案件受理日期为2016年6月20日。目前尚无判决结果。
四、 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由于公司的办公场所已从马尾办公室搬迁至福州市福新东路478号盛丰大厦,可能会存在部分诉讼无法送达而没有及时披露,只要公司收到诉讼将会第一时间披露。
五、 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原结算账户有可能被冻结,其他经营业务将正常开展。公司目前正在寻找适合的律师事务所积极应诉,争取早日消除消极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鉴于原结算账户存在被冻结的可能性,虽回款不存在问题,但是支付会受到一定影响。目前,公司也在积极寻求新的融资资金,以弥补可能造成的资金流动性影响。公司将积极应诉,及时消除不利影响。同时也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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