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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8 17:07:37 股吧网页版
铸金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8


证券代码:835492 证券简称:铸金股份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天津铸金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8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天津铸金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铸金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公司”)及其子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信息披露 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非上市公众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天津铸金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
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进行发布。

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及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为本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信
息披露规则》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全国股转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
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
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七条 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
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八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定信息披
露平台,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
前,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消息。
第十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
交推荐主办券商。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应予以披露的重大事件时,该事件尚未披
露前,董事和有关当事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应当立即予以披露。公司就该等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意向书或协议是否附加条件或附加期限,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上述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说明协议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被有关部门否决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年度报
告、中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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