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证券代码:835492 证券简称:铸金股份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天津铸金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8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天津铸金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天津铸金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确保公司股东会依法规 范地召开,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科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天津铸金科技开发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 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便于更多股东参加的地
点。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六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审议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等
需要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聘请律师对以下方面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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