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35487 证券简称:协诚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安徽协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0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安徽协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安徽协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合法利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徽协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按时召集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
(三)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或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交易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中国证监会及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公司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或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
权益的以外),免于适用本条规定。
公司对外担保或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分别适用本章程关于对外担保及关联交易的规定。
第六条 本制度第五条的适用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二)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第五条之规定。
(三)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第五条之规定;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五条之规定。
(四)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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