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2-11 17:07:55 股吧网页版
金科资源: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2-11


证券代码:835476 证券简称:金科资源 主办券商:江海证券
许昌金科资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6 年 2 月 11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许昌金科资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许昌金科资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
交易活动,保证公司与各关联方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合法和公允,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持续监管 4 号指引》)以及《许昌金科资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
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与
合理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

第三条 公司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
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
第四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关联交易的日常定价审核工作,并向董事会
报告审核工作结果;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关联交易发生情况进行跟踪和财务控制;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关联交易事项的报备、报告及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其他各部门及分子公司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和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对于关联交易的审议、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
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公司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及《持续监管 4 号指引》的相关规定。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关联方隐瞒关联关系,或以非公允的关联
交易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资源。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查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资源的可能。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提请董事会、监事会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向主办券商和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及《持续监管 4
号指引》的相关规定,审慎识别关联方,建立健全关联方报备和名单管理机制,确保关联方认定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关联方,应全面考虑交易安排对公
司的影响,并重点关注主体关系法律形式与实质的一致性,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的重要股东与该子公司进行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通过协议等方式控制交易对方等。

第十一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关联方与公司之间所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控制关系和商业关系等为关联关系。

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公司应在交易行为发生前对交易对象的背景进行调查核实,确定是否属于关联方。

第十二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本条第(一)项所述主体直……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