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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2-11 17:06:41 股吧网页版
金科资源: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2-11


证券代码:835476 证券简称:金科资源 主办券商:江海证券
许昌金科资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6 年 2 月 11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许昌金科资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许昌金科资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
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制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的规定,结合《许昌金科资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
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第三条 按照对外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
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 1 年(含 1 年)的
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出资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持有时间超过 1年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合)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其他组织、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控股或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对外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三)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确保投资收益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简称子公司,
下同)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一)公司对外投资的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500 万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对外投资的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
交金额占公司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如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本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营业收入。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豁免股东会审议。

公司对外投资购买资产,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 1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比照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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