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1
证券代码:835476 证券简称:金科资源 主办券商:江海证券
许昌金科资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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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6 年 2 月 11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许昌金科资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加强公司信用和担保管理,确保公
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以下简称《监管指引 2 号》)《许昌金科资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
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向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汇票、保函等。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
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担保金额、担保总额、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等达到《公司治理规则》第九十条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条 公司计算担保金额、担保总额时,应当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金额以及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包括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
第五条 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应当包括本次担保金额以及审
议本次担保前 12 个月内尚未终止的担保合同所载明的金额。
第六条 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 1 年经审计财务
报表或者最近 1 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第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控股子
公司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达到《公司治理规则》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按照《监管指引 2 号》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可以预计未来 12 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提交股东会
审议并披露。
预计担保期间内,任一时点累计发生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对于超出预计担保额度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按照《监管指引 2 号》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对预计担保的审议及执行情况。
第九条 公司在审议预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时,仅明确担保额
度,未明确具体被担保人的,被担保人是否属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当根据担保事项实际发生的时点进行判断。
在公司审议通过预计担保议案后,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被担保人不再是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于上述担保事项,公司应当按照《监管指引 2 号》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对于在公司审议通过未明确具体被担保人的预计担保议案后新增的控股子公司,可以与其他控股子公司共享预计担保额度。
第十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其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
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由董事会审议即可,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1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展期并继续由其提供担
保的,应当作为新的担保事项,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反担保的,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
规定履行审议程序,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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