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3
公告编号:2026-002
证券代码:835476 证券简称:金科资源 主办券商:江海证券
许昌金科资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6 年 1 月 1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6 年 1 月 8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13 日收到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传票,本案定于 2026
年 1 月 23 日开庭。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许昌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亚婷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许昌金科资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珂
公告编号:2026-002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许昌市金科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明(根据(2023)豫 10 执 219 号之二执行裁定书,金
科房地产全部股权已划归许昌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尚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根据 2023 年 8 月 28 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许昌市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继续对“10. 02”案件涉案经营性资产托管的复函》的安排,原告对被告许昌金科资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资源公司) 、许昌市金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地产公司)依法继续履行托管职责。
2022 年 12 月 2 日,原告作为甲方(出借人) 、被告金科资源公司作为乙方
(借款人)签订了合同编号 ZCJK2022001 的 《许昌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许昌金科资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之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金科资源公司因经
营需要向原告借款 600 万元,约定利息为年化利率 10%,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
逾期还款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罚息,利息每 3 个月付一次。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金科资源公司承担。被告金科地产公司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 1 份,被告金科地产公司为前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前述两份合同签订后,原告实际出借500 万元。
之后,原告与被告金科资源公司又签订两份《借款展期协议》。将其中 400
万元借款期限延期至 2024 年 12 月 1 日,100 万元借款期限延期至 2025 年 9 月
25 日。原告与被告金科地产公司另行签订两份《保证合同》,被告金科地产公司继续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24 年 6 月 28 日,原告作为甲方(出借人) 、被告金科资源公司作为乙方
(借款人)签订了合同编号 XCZCJK2024006(1)的 《许昌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许昌金科资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之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金科资源公司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 1200 万元,约定利息为年化利率 10%,借款期限为
公告编号:2026-002
12 个月,逾期还款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罚息,利息每 3 个月付一次。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金科资源公司承担。
同时,被告金科地产公司因与被告金科资源公司联合开发位于许昌市南海街以南、青梅路以西莲花巷子商业街项目,对被告金科资源公司负有债务。为解决三方之间的债权债务问题,原告作为丙方(受让方) 、被告金科资源公司作为甲
方(债权人) 、被告金科地产公司作为乙方(债务人)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签
订《协议书》1 份。该协议约定,被告金科资源公司下欠原告的借款本息合计17,823,132. 08 元,由被告金科地产公司以位于许昌市南海街以南、青梅路以西
莲花巷子商业街项目 A 栋楼 4 楼、5 楼房屋抵偿,同时冲抵被告金科地产公司下
欠金科资源公司的等额债务;协议签订 5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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