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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06 15:31:37 股吧网页版
金科资源:重大诉讼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06


公告编号:2026-001

证券代码:835476 证券简称:金科资源 主办券商:江海证券
许昌金科资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6 年 1 月 4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6 年 1 月 4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法院已受理本案,目前待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许昌金科资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珂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许昌市金科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明(根据(2023)豫 10 执 219 号之二执行裁定书,金
科房地产全部股权已划归许昌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尚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公告编号:2026-001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许昌市金科房地产有限公司和公司为同一控制人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5 年 12 月 22 日,原告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签订 1 份《联合竞买协
议》。该协议约定,原被告组成联合体,以原告名义参与许昌市 2015-42#地块(即许昌市魏都区青梅路“许昌市莲花巷子商业街”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竞拍。竞买保证金 1830 万元由原告缴纳。同日,双方就该协议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约定,如成功竞得该地块,则土地出让金、契税及拍卖服务费等由原告缴纳,后续建设手续及费用由被告负责。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原告
有权优先挑选为满足办公所需的房产。被告承诺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商
品房预售许可证,逾期超过 30 日,原告有权解除协议、补充协议,被告返还原告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契税、拍卖服务费用及从款项支付之日起按照年 8%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500 万元。

上述协议、补充协议签订后,原告竞得许昌市 2015-42#地块,与许昌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土地出让金、契税、勘测
费、设计费、产品材料、拍卖服务费用等合计 62656245.05 元。2017 年 9 月 12
日,原告将该地块受让人变更为被告,以被告名义办理了不动产权证。

2021 年 10 月,被告股东李建明、李福安等人因涉嫌犯有组织犯罪被公安机
关刑事立案。李福安系被告时任负责人,在刑事案件中供述,被告拟用案渉项目A 幢楼和其对应的地下面积不动产交付给原告的,并对地下入口享有永久免费使用权,用以抵偿原告投入的各项费用。

现原告已经占有、使用该项目的 A 幢楼(位于许昌市魏都区南海街南侧、青梅路西侧莲花巷子商业街 A 幢楼和其对应的地下建筑物),因被告股东涉及刑事案件以及后续施工、被告涉诉等原因,导致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办理正式交付手续。

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请被告履行交付义务,被告如不能履行交付义务,则应返还原告已支付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及利息。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公告编号:2026-001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许昌市金科房地产有限公司向原告许昌金科资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交付名下位于许昌市魏都区南海街南侧、青梅路西侧莲花巷子商业街 A 幢房地产(所有权证号:豫(2024)许昌市不动产权第 0052620 号)及其地下建筑物。

2、判令确认原告许昌金科资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对位于许昌市魏都区南海街南侧、青梅路西侧莲花巷子商业街地下入口享有永久免费使用权。

3、若被告许昌市金科房地产有限公司无法履行原告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
求,则应向原告支付共计 117420776.04 元(暂计至 2025 年 11 月 27 日,其中原
告前期支付的土地款等 62656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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