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35474 证券简称:神角智能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神角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5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该制度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神角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神角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建立防范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本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公司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不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亦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五条 公司大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中小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防范公司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
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发生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应遵守审议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在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上,不得接受大股东及关联方的直接或间接干预,不得根据大股东及关联方的指令调动资金。在审议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财务负责人应向董事会报告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第八条 公司不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公司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九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神角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中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
第三章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人员的责任及监管程序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应按照公司治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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