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8-14
江苏镇江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第二次中期备案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2020 年 1 月 13 日,江苏镇江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
科集团”或“股份公司”)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本公司”)签署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协议》,聘请我公司担任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辅导机构,有关辅导备案材料已经报送贵局,经贵局审查同意后,建科集团于
2020 年 1 月 15 日开始进入辅导期。2020 年 4 月 13 日,我公司向贵局提交了第一
次中期辅导备案报告,辅导期间为 2020 年 1 月 15 日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现将 2020
年 4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的辅导工作报告如下。
一、 报告期内所做的主要辅导工作
(一)报告期辅导经过
1、我公司辅导人员拟定了上市计划表,在初步尽职调查工作的基础上,会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在公司设立、股权转让、注册资本变更、股权设置、资产评估、资本验证等方面以及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和机构的独立性进行全方位的调查,并由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审计公司的财务资料,对建科集团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核查。
2、对建科集团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评估的基础上,协助公司完善、健全股份公司内控制度,使建科集团的《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运行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要求。
3、我公司辅导人员与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就辅导计划及实施方案的进展情况、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尽职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进行了现场沟通,逐个研究解决方案。
4、协助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财务人员了解财务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促使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及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持股变动符合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的规定。
5、明确下一阶段辅导的工作重点,为申报材料制作做好准备。
(二)承担本期辅导工作的辅导机构及辅导工作小组的组成及辅导人员情况
本公司承担了本期辅导的主要工作,本公司辅导小组成员沈晓舟、肖晨荣、陆韫龙、洪志强、张东亮、陈振宇、陈巍、马晓晓均参与了本期辅导,辅导小组组长冯洪锋组织了本期辅导工作。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参与了本期辅导工作。
(三)接受辅导的人员
本期接受辅导的人员为建科集团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 5%以上(含 5%)股份的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
(四)辅导的主要内容、辅导方式及辅导计划的执行情况
本期辅导的主要内容包括:
1、我公司辅导人员会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公司设立、股权转让、注
册资本变更、股权设置、资产评估、资本验证等方面以及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和机构的独立性进行全方位的尽职调查。
2、、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财务资料,就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进行核查,就发现的问题进行讨论、诊断,并形成解决方案,由专人予以落实,由辅导人员进行持续跟踪。
3、辅导期内,辅导人员对建科集团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情况作了详细的调查和评估,主要包括内部决策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决策制度等,通过调查,我公司认为建科集团已基本建立符合上市要求的各项规章制度,上述制度执行情况较好,基本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目前我公司辅导人员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正在协助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的重要管理制度。
4、进一步明确建科集团未来发展定位,结合所处行业的发展趋势以及建科集团自身特色,进一步明确了建科集团的战略定位,实现快速发展的战略发展方向。
(五)辅导协议履行情况
本公司及建科集团均严格履行了辅导协议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双方均无违反辅导协议的行为。
本公司根据辅导协议,选派业务骨干组成了辅导工作小组,代表本公司从事辅导工作;辅导小组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保荐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完成了本阶段的辅导工作,达到了本阶段辅导目的。
(六)辅导对象配合辅导机构工作的情况
本期辅导中,建科集团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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