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9
公告编号:2025-055
证券代码:835425 证券简称:中科水生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武汉中科水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12 月 18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武汉中科水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武汉中科水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及《武汉中科水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应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第三条公司应当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科学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公司制定利润分配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审议
公告编号:2025-055
程序,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第二章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公司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按下列顺序进行利润分配:(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三章利润分配政策
第六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股东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
(三)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分配利润时,应先从该股东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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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公司资金。
第七条公司利润分配的股本基数应当以预定股权登记日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登记的股本总数为准。
第八条公司利润分配涉及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等税费的,公司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并由董事会在披露公告作提示说明。
第九条公司采用现金股利分配方式的,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合理确定现金股利分配的利润份额。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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