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35372 证券简称:三扬轴业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深圳三扬轴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
于修订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
无需回避表决。
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三扬轴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三扬轴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确保公司股东会依法规范地召开,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三扬轴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公司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五)审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
1、收购和出售资产: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额百分之三十的收购和出售资产事项;
2、资产置换: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额百分之三十的资产置换事项;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总资产额百分之三十的对外投资事项;
4、银行借款:在公司资产负债率不超过百分之七十的限度内,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新增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额百分之三十的银行借款;
5、资产抵押:若公司资产抵押用于公司向银行借款,审批权限依据前款银行借款权限规定,若公司资产抵押用于对外担保,审批权限依据对外担保审批权限规定;
6、关联交易: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超过500万元的关联交易;
7、其他重大合同:审批对外签署单笔标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额百分之三十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保险、货物运输、租赁、赠予与受赠、委托或受托经营、研究开发项目、许可等合同的权限;
除提供担保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以上规定。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批准达到以下标准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
加财务资助。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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