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证券代码:835364证券简称:ST 德善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辽宁德善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辽宁德善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辽宁德善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由原鞍山德善药业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由原鞍山德善药业有限公司进行整体变更以发起的方式设立,在辽宁省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辽宁德善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辽宁省鞍山市高新区(西区)协作路 1 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62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二条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股东会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人为本做好药。
第十六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生产茶剂、药品参花消渴茶(国药准字 B20020426 号),片剂、硬胶囊剂、粒剂以及生产加工食品含茶制品(其他类)和糖果制品(糖果)。(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公司股票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金额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 1000 万普通股,公司的发起人名称、
各自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认购股数(股) 占股本总额比例(%)
1 成红光 8,111,000 81.11
2 成红生 650,000 6.50
3 成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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