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11-02
公告编号:2026-032
证券代码:835342 证券简称:鑫众科技 主办券商:华福证券
辽宁鑫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6 年 7 月 9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6 年 6 月 26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 30 日收到《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6)
陕 0482 民初 387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中国安能集团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金香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彬州鑫众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刘永民
公告编号:2026-032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母子公司
3、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辽宁鑫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陈文阁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中国安能集团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与彬州鑫众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部分履行后以地形限制,项目设计发生重大变更为由解除合同,返回预付款项。彬州鑫众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不认同其理由。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采购款 7057329 元;
二、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年利率按 2023 年 8 月
20 日一年期 LPR3.45%计算,从 2023 年 9 月 9 日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暂
计 2025 年 10 月 28 日,资金占用费为 521042.60 元);
三、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赔偿律师费 40000 元;
四、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
诉讼理由:
彬州市太峪镇 200 兆瓦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施工过程中,由于项目地形限制,项目设计发生重大变更,合同内剩余土地无法继续使用预制管桩施工。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调解情况
一、解除采购合同;
公告编号:2026-032
二、被告分两期退还预付货款 7,057,329 元;
三、原告退回案涉全部多开发票。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暂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彬州鑫众装备制造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被查封,对子公司财务收支造成影响。(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与原告积极沟通,达成调节协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辽宁鑫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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