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14
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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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苏州金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2024)苏剑苏律意字第 0006 号
致:苏州金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金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苏峰、张文君律师出席了公司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金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苏州金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就本次股东大会事宜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苏州金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苏州金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苏州金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对于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证券账户卡等材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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