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公告编号:2025-032
证券代码:835307 证券简称:龙的股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龙的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制度。本制度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龙的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苏州龙的信息系统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 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和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苏州 龙的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公告编号:2025-032
第二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证券监管部门、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条 除《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均须经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包括为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必须经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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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 2/3 以上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第五条 公司在各商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一般应以公司信用保证。重合同,讲信用,维护公司形象。需他人提供担保的,应慎重选择担保人,特殊情况下,经董事长批准后办理。
第六条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董事、总经理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署对外担保合同。
第七条 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二)被担保人应属于与公司在生产经营规模、资产经营状况、盈利能力水平、偿债能力高低、银行信誉等级大体相当的企业。一般为三类企业:
1、与本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企业;
2、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企业;
3、与本企业有密切经济利益的企业;
(三)担保总额控制在经济业务往来总额内;
(四)公司原则上不以抵押、质押方式对外提供担保,担保形式仅为保证;
(五)慎重审查担保合同。对主债权主体、种类、数额、债务人履约期限、保证方式、担保范围及其他事项均应逐项审核。掌握债务人资信状况,对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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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采取反担保措施,并应对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承担能力进行严格审查;
(七)加强担保事项的善后管理。专人保管合同档案,建立相应台帐,加强日常监督。同时保持与被担保企业的联系,索取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掌握其经营动态,并将担保合同情况及时通报董事会、监事会及有关部门。
第九条 原则上公司不得为公司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及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亦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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