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6-29
公告编号:2023-038
证券代码:835300 证券简称:人为峰 主办券商:德邦证券
甘肃人为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法院传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收到法院传票的日期:2023 年 6 月 28 日
受理法院名称: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传票案号:(2023)甘 0191 民初 2163 号
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预计开庭时间:2023 年 8 月 2 日
二、有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甘肃省现代服务业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盛达金融大厦 25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MA7342RL3K
法定代表人:田丽,系该公司董事长。
(二)被告基本信息
被告 1:方敬群;
被告 2:肖妙如;
被告 3:甘肃省人为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九州
公告编号:2023-038
通西路 70 号(孵化大厦 B 塔楼 18 层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20100789634341W
法定代表人:方敬群,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 4:方宇昂。
(三)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方敬群、肖妙如向原告支付 29,465,477.34 元股权回购款。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方敬群、肖妙如向原告支付利息 11,217,971.71 元
(暂计算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后续利息以所欠回购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8.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方敬群、肖妙如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551,486.75 元
(暂计算至 2023 年 5 月 31 日,后续违约金以应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8%
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方敬群、肖妙如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150,000 元;
以上合计:41,384,935.8 元
5、请求被告甘肃人为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义务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6、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方宇昂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个人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7、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各被告承担。
三、备查文件目录
1、兰州新区人民法院传票(2023)甘 0191 民初 2163 号;
2、兰州新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3)甘 0191 民初 2163 号;
3、民事起诉状。
公告编号:2023-038
甘肃人为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29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