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12 15:32:24 股吧网页版
金鼎股份: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35293 证券简称:金鼎股份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天津市金鼎线材制品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1、全文统一将“股东大会”表述改为“股东会”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第九条 公司根据《党章》规定,设立 第十条 公司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共天津市金鼎线材制品科技开发股 中共天津市金鼎线材制品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 份有限公司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支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 支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支 工作人员,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支

部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 部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

党支部对公司的领导是政治领导、思想 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领导、组织领导的有机统一,党支部发
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
管大局、保落实。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股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

股份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股份的活动。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一款规定收购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东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 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 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

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
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三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