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35293 证券简称:金鼎股份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天津市金鼎线材制品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天津市金鼎线材制品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12 月 1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 票;反对: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天津市金鼎线材制品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市金鼎线材制品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对公司经营、公司股份报价转让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相关监管部门。
第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进行
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责任人。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全国股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披露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同时披露信息应置备于公司住所地和其他指定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还可采取其他的方式披露信息以保证使用者能经济、便捷地获得公司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有关军工事项的特别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司可以披露季度报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挂牌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六)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七)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
的附注。
第十三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报价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推荐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年度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
(三)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推荐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公司编制半年度报告时应按照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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