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835287 证券简称:鹏业软件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成都鹏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制度,本
制度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成都鹏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成都鹏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明确公司内部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下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成都鹏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证券主管部门及相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四)公司董事会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但不得与相关法律和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五)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全国股转公司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
(六)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报送有关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全国股转公司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可的其他情况,按《业务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挂牌公司应当披露。
第九条 公司应在全国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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